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永昌、魏元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永昌,魏元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995号原告:射洪县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税钰琳。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烈,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昌,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双溪乡。被告:魏元翠,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双溪乡。原告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昌、魏元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世纪嘉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宋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