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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公司与葛玉杰;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市支行,葛玉杰,范佳伟,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6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住所地:公主岭市公主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红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钢,男,该行职工。被告:葛玉杰,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被告:范佳伟,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新,经理。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号。原告邮储银行诉被告葛玉杰、范佳伟、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葛玉杰、范佳伟、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葛玉杰、范佳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791.42万元,利息10659.97元(截止2016年9月19日)。2.被告融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4日,葛玉杰、范佳伟在他行办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8万元。双方约定执行月利率为9.6%,期限为52个月。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给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故诉至法院,请求葛玉杰、范佳伟立即共同偿还所欠债款本金66791.42万元,利息10659.97元(截止2016年9月1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葛玉杰、范佳伟、融资公司未出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4日,葛玉杰、范佳伟在他行办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8万元。双方约定执行月利率为9.6%,期限为52个月。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给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葛玉杰与范佳伟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邮储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即支付了贷款,故葛玉杰亦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所欠债款本息之义务。鉴于葛玉杰与范佳伟系夫妻关系,因而应认定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另合同约定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对债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应对全部债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玉杰、范佳伟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市支行本金66791.42万元,利息10659.97元(截止2016年9月1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上述债款于判决生效后履行。二、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被告葛玉杰、范佳伟、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8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温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