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茂金与徐忠波、陈雪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茂金,徐忠波,陈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董茂金,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忠波,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董茂金与被执行人徐忠波、陈雪梅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47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02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胶南民初字第47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