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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35号肖某与梁某离婚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被执行人梁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湘1226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肖琍与被执行人梁彪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彪的财产暂无法拍卖、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茂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