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靳福军与张露露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福军,张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靳福军,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5609191213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回民社区伟远胡同20号。被执行人张露露,公民身份号码23112120000922811,男,2000年9月20日,汉族,学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荣耀尚城小区2加2号楼3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靳福军申请执行张露露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11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