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285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世纪泰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蔡 霞代理审判员 丁 岩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