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257号原告吴某,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铜汉,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因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省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