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金某某、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金某某,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53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金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戈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确保原告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某某、戈某某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的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高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