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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林斐与莱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斐,莱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274号原告:林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莱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树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杰、方淑燕,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斐诉被告莱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林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特快专递费25元,均由原告林斐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怡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