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林斐与莱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斐,莱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274号原告:林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莱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树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杰、方淑燕,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斐诉被告莱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林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特快专递费25元,均由原告林斐负担。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怡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