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谢锁军与王凤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锁军,王凤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236号原告:谢锁军,男,1965年4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董萍,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国,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锁军诉被告王凤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锁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锁军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谢锁军承担。审判员 祝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美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