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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0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鹿月振与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李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月振,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李曙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37-1号原告:鹿月振,男,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73015—3。住所地:嘉祥县兖兰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陈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曙光,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48号济宁高新区火炬路工业园。负责人:亓军。原告鹿月振与被告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李曙光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H×××××1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鲁H×××××1号重型货车一辆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