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海城市兴邦菱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树,海城市兴邦菱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587号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树。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明超,该公司职工。被告:海城市兴邦菱镁厂。法定代表人:孙兴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兴邦菱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倩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2507元,由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