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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东丽与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丽,高旭东,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丽,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现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高旭东,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刘春梅,女,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丽与被执行人高旭东、刘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旭东、刘春梅所有位于正阳县(房产证号XXXX)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