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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谢丽萍与曹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萍,曹发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163号原告:谢丽萍,女,1995年1月7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曹发明,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谢丽萍与曹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谢丽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丽萍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丽萍负担。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中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