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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天广、宋秀芝、李秀梅、周渝祥与苟龙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26号周天广、宋秀芝、李秀梅、周渝祥、苟龙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天广、宋秀芝、李秀梅、周渝祥与被执行人苟龙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剑阁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天广、宋秀芝、李秀梅、周渝祥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17年4月10日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苟龙相已履行完支付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1)剑阁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