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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申请袁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袁平,王艳华,曹福良,王可心,张永军,刘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财保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立街十委。负责人:单明学职务:行长被申请人:袁平,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王艳华,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曹福良,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王可心,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张永军,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刘爱莲,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袁平与王艳华系夫妻关系,曹福良与王可心系夫妻关系,张永军与刘爱莲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2日,袁平、曹福良、张永军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处借款,并签订联保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为袁平、曹福良、张永军分别贷款30,000.00元、30,000.00元、3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3-12日至2015-3-12日,贷款日期截止后袁平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催缴无果,至2016年6月16日袁平尚欠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6,922.82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故请求对袁平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袁平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内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