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牟伦杰、肖建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伦杰,肖建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牟伦杰,男,生于1954年12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肖建朋,男,生于1975年9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伦杰与肖建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4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