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官印与杨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官印,杨茂勇,刘官印,杨茂勇,刘官印,杨茂勇,刘官印,杨茂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7)黔0327民初888号原告:刘官印,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杨茂勇,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刘官印与被告杨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官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茂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官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杨茂勇向刘官印偿还借款2万元及支付利息42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5日,杨茂勇向刘官印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杨茂勇两个月内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过刘官印多次催收,杨茂勇未向刘官印偿还借款。杨茂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刘官��提供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调取的《贵州省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0月5日,刘官印向杨茂勇提供借款18500元。杨茂勇于同日向刘官印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刘官印(身份证号码)现金2万元。小写(20000.00)整。”的借条(注:刘官印预扣利息15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和是否需支付利息。后杨茂勇未向刘官印偿还借款。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刘官印已于2014年10月5日向杨茂勇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14年10月5日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刘官印预先扣取的“利息”1500元,不能作借款本金,只能按刘官印向杨茂勇实际提供的借款18500元,作借款���金。经刘官印催收,杨茂勇应在刘官印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刘官印偿还借款18500元。刘官印提出由杨茂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杨茂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杨茂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刘官印偿还18500元;二、驳回刘官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官印负担50元,由杨茂勇负担100元(刘官印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在兑现本案时,杨茂勇直接向刘官印支付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罗时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纪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