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枣强县鸿顺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枣强县鸿顺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张世辉,未春红,张胜志,陈芳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80980255-0。法定代表人:张恩杰,分行行长。代理委托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枣强县鸿顺裘皮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天地林村,组织机构代码:68573620-4。法定代表人:张世辉,经理。被执行人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后马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7601120-1。法定代表人:孙连为,经理。被执行人张世辉,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枣强县。被执行人未春红,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枣强县。被执行人张胜志,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枣强县。被执行人陈芳园,女,汉族,1992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强县鸿顺裘皮制品有限公司、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张世辉、未春红、张胜志、陈芳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27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