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孙宝祥与秦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祥,秦永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232号原告:孙宝祥,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秦永田,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孙宝祥与被告秦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孙宝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宝祥撤诉。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