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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孙宝祥与秦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祥,秦永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232号原告:孙宝祥,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秦永田,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孙宝祥与被告秦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孙宝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宝祥撤诉。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