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源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源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黄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建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源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四竹亭村。法定代表人:程兴岩,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上诉人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宁市兖州区源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坤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兖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2民初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正泰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7)鲁0812民初21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为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驻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源坤公司答辩称,无论是按照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正泰公司与源坤公司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源坤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济宁市兖州区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进步审 判 员 崔 强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