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晓龙与徐守卫、常州友达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龙,徐守卫,常州友达乾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514号原告:马晓龙,男,1989年3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徐守卫,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常州友达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路600号。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京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汇美领域北楼淄博新材料交易中心22楼。原告马晓龙诉被告徐守卫、常州友达乾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马晓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苏D×××××苏D63**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苏D×××××苏D63**挂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美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