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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肇东市茂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超慧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茂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775号原告,肇东市茂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维云,公司职员。被告,王超慧,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王超洋,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王凤林,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陈树合,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刘淑霞,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李凤和,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原告肇东市茂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慧、王超洋、王凤林、陈树合、刘淑霞、李凤和追偿权一案。原告肇东市茂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肇东市茂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肇东市茂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