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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诉被告邹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邹智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474号原告:王斌。被告:邹智勇。原告王斌诉被告邹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1150元、被告邹智勇负担1000元。审 判 长  王志文审 判 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