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诉被告邹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邹智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474号原告:王斌。被告:邹智勇。原告王斌诉被告邹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1150元、被告邹智勇负担1000元。审 判 长 王志文审 判 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