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袁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袁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17号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民安村自编民安商业大道北l号颐泊三街32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35179022。负责人:翟春福,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君,该公司职员。被告:袁科,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与被告袁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颐和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琼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