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周爱生、谭伶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生,谭伶利,徐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爱生,男,1948年3月2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谭伶利,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徐艳林,女,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2015)袁民一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被执行人谭伶利名下座落于宜春市XX城X栋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及汽车赣C×××××、赣C×××××二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偿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伶利名下座落于宜春市XX城X栋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及汽车赣C×××××、赣C×××××二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佳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