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0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孔繁恪与吴官政、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营销服务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恪,吴官政,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34-2号原告孔繁恪,男,193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吴官政,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嘉祥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营销服务部,驻嘉祥县兖兰中路33号。负责人王国强,系公司经理。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03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吴官政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4月25日吴官政交纳三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吴官政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官政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