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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袁博与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博,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823号原告:袁博,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被告: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袁博与被告陕西华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袁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博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博撤诉。案件受理费3127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563.5元。审判员 杨 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秋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