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抚顺富邦物业有限公司诉徐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富邦物业有限公司,徐雄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052号原告:抚顺富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法定代表人姜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旭,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雷,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雄飞,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抚顺富邦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雄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富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