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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树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刑初40号公诉机关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树强,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霍林郭勒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8日以霍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树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颖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树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23时54分许,被告人刘树强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霍林郭勒市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运通丰田4S店附近时,与龙某未按规定停放在路边的×××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刘树强受伤。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刘树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确保安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与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刘树强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树强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树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龙某、刘某、张某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勘察笔录、现场图,抽血照片、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被查获现场、抽血现场光盘两张,发破案报告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树强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从重处罚。刘树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刘树强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树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 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