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敏、沈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沈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673号申请执行人:黄敏,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沈如生,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黄敏与被执行人沈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如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敏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如生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如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沈如生尚应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沈如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6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