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祥峰牧业有限公司与刘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祥峰牧业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奶子山街道工业村。法定代表人:范吉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伟,男,52岁。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刘伟、秦志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吉林市祥峰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以8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吉林市祥峰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0.00元,由被告刘伟、秦志香负担。刘伟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吉林市祥峰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以8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三、驳回被上诉人吉林市祥峰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70.00元,由上诉人刘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00元,由上诉人刘伟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峰牧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4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刘伟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信息。经申请人申请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刘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要求采取拘留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刘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