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奎君与赵财、鸡西市明宇煤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奎君,赵财,鸡西市明宇煤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191号原告马奎君,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赵财,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告:鸡西市明宇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明宇煤矿。原告马奎君与被告赵财、鸡西市明宇煤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马奎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奎君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马奎君负担。审判长 刘 欣审判员 吴 明审判员 陶桂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水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