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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华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瑞华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华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A203室,组织机构代码72261923-5。法定代表人:成学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丛剑,北京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24131-7,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路西。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宝,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北京瑞华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赢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华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东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全部由东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是“��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其中,“本项目”是指王庄堡至繁峙高速公路整体工程,而非指向合同项下的机电工程。该项目业主为王成公司,根据王成公司在诉讼中向法院出具的函及证明,足以证明高速公路整体项目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只进行了专项验收。一审法院认为通过“专项验收通过”即可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与行规。2.一审法院参考业主方王成公司向瑞华赢公司付款进度,认为王成公司已经向瑞华赢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款项,所以瑞华赢公司也应该在本案中将竣工验收款支付给东峰公司,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打破了行业惯例。东峰公司辩称:合同项下工程经一审法院向王成公司调查已经验收完毕,瑞华赢公司收到了业主方王成公司除了质保金以外的工程全部货款。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瑞华赢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702664.86元及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1日,瑞华赢公司繁城高速公路机电第JD1合同段项目部作为甲方与乙方东峰公司就王庄堡至繁峙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第JD1标段项目签订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瑞华赢公司向东峰公司采购电缆,业主方为山西王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城公司),合同总价为4172662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到货数量为准。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预付款。到货款:货物全部到货后,经过甲方及监理或业主代表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合同到货部分总金额的40%的合同款。竣工验收款:本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本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的合同款。合同尾款: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甲方在确认乙方设备运行正常且乙方缺陷责任期内的服务工作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的合同款。”缺陷责任期约定为:“指从业主签发本项目最终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本合同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承担供货、工程及服务方面的缺陷负有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合同签订后,东峰公司合计供货4256662元,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瑞华赢公司付款2553997.14元,尚欠1702664.86元。审理中,瑞华赢公司提供2015年10月27日王城公司发给其公司的王城函[2015]61号《关于尽快完善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函》及王城公司2015年11月9日出具的《证明》,主张王庄堡至繁峙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第JD1标段项���尚未竣工验收,将于2016年5月开始竣工审计,东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付款时间尚未达到。东峰公司质证认为王庄堡至繁峙高速公路于2013年11月9日通车试运行,通车运行就应该已经竣工验收。审理中,经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王城公司调查核实:王庄堡至繁峙高速公路整体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估计要到2017年,需待各项专项验收完了再进入审计程序,其中机电工程项目已经在2015年11月专项验收完毕,各专项验收均会签发专项验收证明书,整体验收也会签发验收证明书,按理机电项目专项验收证明书应在2015年11月后签发给施工单位,但要等全部交接后再签发。机电工程项目运行至今未出现过什么大的质量问题,只有些显示屏出现有点故障。另外与瑞华赢公司之间整个机电项目工程大概50000000元左右,现只欠瑞华赢公司质保金2000000元左右。王城公司并向本院���具一份2015年11月的《王庄堡至繁峙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东峰公司对一审法院调查笔录核实的情况质证予以认可,认为该调查情况也可以反映机电工程项目已经专项验收,王城公司只欠瑞华赢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左右系5%质保金部分。瑞华赢公司对该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项验收为专项交工验收,不是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只有整体的竣工验收,而没有分部验收只说,针对机电工程项目也没有单项的竣工验收。瑞华赢公司另提供2016年9月21日王城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王庄堡至繁峙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亦未就机电工程项目等进行分部竣工验收。东峰公司对该证明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法院的调查核实的情况已经很明确,从王城公司欠款金额上也可以看出。瑞华赢公司认为其公司与王城公司之间的工程量、尚欠款、付款条件等,均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有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销货清单、增值税发票、往来账目核对函、调查笔录、函、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东峰公司与瑞华赢公司繁城高速公路机电第JD1合同段项目部之间签订的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涉的项目应指瑞华赢公司承接的王城公司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虽合同中约定本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支付35%合同款,但瑞华赢公司也明确机电工程项目不存在单项的竣工验收,故根据法院向王城公司调查核实的情况即王庄堡至繁峙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于2015年11月已经专项验收完毕,瑞华赢公司应该支付该35%的合同款热镀锌计1489831.7元,加上到货款剩余应付的0.06元,故对东���公司要求瑞华赢公司支付1489831.7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东峰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酌情支持以1489831.7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对东峰公司主张的5%的合同尾款计212833.1元,不予支持,应待王城公司签发机电项目验收证书之日起,满足缺陷责任期24个月及其他条件后,由东峰公司另行向瑞华赢公司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瑞华赢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东峰公司货款1489831.76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瑞华赢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东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24元,由东峰公司负担3140元,由瑞华赢公司负担21984元,该款已由东峰公司垫付,瑞华赢公司应负担的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东峰公司。二审中,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案涉合同3.2.3约定“竣工验收款”的付款条件为“本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的合同款”,瑞华赢公司提出根据合同1.1.2以及2.1.1条款可以推导出“本项目”是指高速公路整体项目,而涉案合同是指“本工程���,但案涉合同整体对于本项目与本工程的区分并不明确,未清晰指出本项目的内涵;且业主方王成公司也认可案涉机电工程项目已经专项验收完毕,并向瑞华赢公司支付了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因此,瑞华赢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成就。综上,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4元,由瑞华赢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丽丽审判员  缪 凌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