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0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静勇与高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勇,高明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01民初27号原告:张静勇。被告:高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勇与被告高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勇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张静勇发出限期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交纳诉讼费2226元,因原告在交纳诉讼费时收款方户名填写错误,致使诉讼费交纳失败。我院发现后,于2017年4月17日再次向原告发出限期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到期后原告张静勇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 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