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30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静勇与高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勇,高明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01民初27号原告:张静勇。被告:高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勇与被告高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勇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张静勇发出限期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交纳诉讼费2226元,因原告在交纳诉讼费时收款方户名填写错误,致使诉讼费交纳失败。我院发现后,于2017年4月17日再次向原告发出限期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到期后原告张静勇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 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