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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一申请执行赵某某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一,赵某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一,男,1999年10月25日生,汉族,学生,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赵某某二,男,1966年2月6日生,汉族,司机,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2)黑黑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