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冯丽君与赵维、无锡市恒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丽君,赵维,无锡市恒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3142号原告:冯丽君,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东,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恬楠,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维,女。被告:无锡市恒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冯丽君与被告赵维、无锡市恒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冯丽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452元,由冯丽君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诸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