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振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振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034号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阎富路1号-B129。法定代表人:李保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元生,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振兴,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振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北京国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