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生吉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生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刑初362号公诉机关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生吉,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生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英耀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卜文军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生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8日晚上八点多钟,被告人田生吉因琐事纠纷,在道县营江街道办事处阳乐田社区大桥上将田某平殴打跌至桥下。经鉴定,被害人田某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田生吉与被害人田某平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田生吉赔偿被害人田某平1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田某平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田生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生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生吉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田生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生吉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证人田某华、田某吉、田某福、田某波、田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田某平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受伤照片,被害人病程记录,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领条、申请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田生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生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生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生吉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田某平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田某平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田某平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矛盾已经化解的事实,对被告人田生吉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生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胡 英 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卜文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