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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建武与天津水秘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武,天津水秘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338号原告:刘建武,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水秘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鼓楼西街交口盛津园14-10。法定代表人:王敏芳。原告刘建武与被告天津水秘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建武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