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建武与天津水秘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武,天津水秘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338号原告:刘建武,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水秘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与鼓楼西街交口盛津园14-10。法定代表人:王敏芳。原告刘建武与被告天津水秘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建武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