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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林与金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图们市林业局工作人员,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金星,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朝鲜族,延边供电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杨林申请执行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林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后,查明被执行人金星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因被执行人系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金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潘岩、陈彬、陈毓韬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