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恢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宝与郑安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郑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恢150-2号申请执行人周宝,男,1947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郑安斌,男,1942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周宝与被执行人郑安斌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扶余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扶农仲裁字[2014]第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申请人周宝与被申请人郑安斌在2010年12月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凭证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自2015年起,被申请人将3.5亩土地的经营权返还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自己经营管理;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014年未经营3.5亩土地的经济损失4000元。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款40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扶农仲裁字[2014]第5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