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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与惠州市森艺家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惠州市森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敏,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定通、孙卯卯��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森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惠阳区。法定代表人赵珂。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惠阳环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森艺家具有限公司从事木质家具加工生产,该厂在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下,擅自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停止生产(使用),并处罚款1万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6年6月3日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无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立案前,被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了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停止生产(使用)事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惠阳环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在6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于2017年3月3日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7年3月9日。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森艺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的惠阳环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东来代理审判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惠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