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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海嘉烨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与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嘉烨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初12号原告:中海嘉烨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园区聚兴道(津南)9号8361号。法定代表人:张伯封,执行董事。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3幢1263室。法定代表人:石耀宏,执行董事。原告中海嘉烨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食信投融资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海嘉烨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海嘉烨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