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2308号原告: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73号。法定代表人:刘佳奇。委托代理人:刘震滨、欧伟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1009房。法定代表人:黄炜。委托代理人:吴达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鸿明人民陪审员 黎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永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