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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星星,胡兰洋,陈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年生,红卫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胡星星,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胡兰洋,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龙岩市长汀县。被执行人陈土金,男,196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龙岩市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星星、胡兰洋、陈土金(2016)闽0821民初1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112997.25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审 判 员  吴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靖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