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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通东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东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25号申请人:南通东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38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法定代表人:孟成君,总经理。申请人南通东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63308.32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东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韩通赢吉重工有限公司价值10839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62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