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52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黄波,黄波,黄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波,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钦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黄波为满足自己的吸毒需要,将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的分成小袋,通过号码为134××××9889的手机作为联系方式进行贩卖。2016年8月20日、25日、9月22日、25日,被告人黄波在海丰县海城镇蓝天广场附近以每小袋毒品海洛因人民币7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4次4小袋,重1.2克,得款人民币280元。同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黄波在海丰县公平镇陆河路口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其身上缴获固体疑似毒品5小袋、作案工具号码为134××××9889的天翼手机1部。经称重,现场从被告人黄波身上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5小袋,净重2.8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从被告人黄波身上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5小袋,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重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波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波为满足自己的吸毒需要,将向他人购买的毒品海洛因,除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的分成小袋,每小袋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于2016年8月20日、25日、9月22日、25日,在海丰县海城镇蓝天广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4次4小袋,共重1.2克,得款人民币280元���同年9月25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海丰县公平镇陆河路口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波,现场从其身上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5小袋、作案工具号码为134××××9889的天翼手机1部。经称重,现场从被告人黄波身上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5小袋,净重2.8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从被告人黄波身上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5小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黄波号码为134××××9889的天翼手机1部、疑似毒品海洛因5小包。2.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9月25日下午,该所民警经侦查发现,在海丰县公平镇陆河路口附近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黄波,现场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5小包。3.海丰县��安局平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公安综合查询系统》:证明被告人黄波,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经查询公安综合系统,未发现被告人黄波有违法犯罪记录。4.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明被告人黄波持有的号码为134××××9889的手机于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25日的通话记录。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经现场吗啡筛选试剂检测,被告人黄波及刘某尿液呈阳性。6.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的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于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10日。(二)称重、扣押笔录1.《扣押笔录》:2016年9月25日16时许,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民警经工作发现,在海丰县公平镇陆河路口附近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黄波,现场从黄波身上缴获疑似毒品5小袋,根据有关规定,对缴获的疑似毒品进行扣押。2.《称重笔录》:被告人黄波被缴获的疑似毒品5小袋的总净重为2.8克。(三)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6]09047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现场从被告人黄波身上缴获的固体疑似毒品5小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四)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证言:我向黄波购买毒品海洛因共4次;第一次是2016年8月20日18时许,第二次是2016年8月25日10时许,第三次是2016年9月22日11时许,第四次是2016年9月25日14时许;我向黄波购买毒品海洛因都是在海丰县海城镇蓝天广场附近,每次购买了人民币70元,重约0.3克。经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黄波就是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的人。(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波供述:我于1997年开始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吸食海洛因二年后我自戒,至2015年8月份左右我又再次复吸食毒品海洛因,由于我没有固定职业也没有经济来源,随着毒瘾越来越深,我于2016年9月份开始便以贩养吸,我从陆丰市一名不知名的“老太婆”购买海洛因,部分供自己吸食,部分贩卖给他人;我共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给刘某;第一次是2016年9月22日下午1时许,我在海丰县海城镇蓝天广场附近将0.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刘某,得款人民币70元;第二次是2016年9月25日中午12时多,我再次在海丰县海城镇蓝天广场附近将0.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刘某,得款人民币70元;另外二次我记不起交易的细节。经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刘某就是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人。以上证���,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重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波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陈小娟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子;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