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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建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建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249号原告: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西门南苑庭院1幢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6789007508K。法定代表人:陈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平,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建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安县版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少辉审 判 员  林桂才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一慧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