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跃平、张莉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跃平,张莉珠,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苏跃平申请执行人:张莉珠被执行人: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希山被执行人:卢希山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苏跃平、张莉珠与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希山应支付申请人苏跃平、张莉珠案款212225.0元,承担执行费3083.37元。被执行人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希山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16年12月29日本院的(2016)赣0926执405号执行裁定书已冻结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查封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含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花卉苗木、车辆等);2017年3月1日本院的(2016)赣0926执4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铜鼓县三都生态经济园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铜土国用(2014)第2**号;2017年3月6日本院的(2016)赣0926执269号执行裁定书已查封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私20140855号)(私20140856号)(私20140857号)(私20140858号)四处房产。现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友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希山无其它可被执行财产,已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本次执行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志审判员 张石柱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永亮 微信公众号“”